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規范評審工作,促進水利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升水利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應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建立以標準化為基礎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嚴格規范水利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行為,及時發現和解決安全生產問題,形成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管理長效機制。
第三條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是體現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重要標志,可作為業績考核、行業表彰、信用評級以及評價市場競爭能力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從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的企業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評審。
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評審執行水利部公布的有關規定,其他水利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另行規定。
第五條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其中一級為最高。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受理時間提前三個月向社會公告。
第六條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包括單位申請、評審審定、公示公告。
第二章 單位申請
第七條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情況自愿申請標準化等級評審。等級申請原則上由低向高逐級申報,安全生產工作基礎好、創建效果顯著的,也可以跨級申報,每次只能申報一個等級的評審。
第八條 申請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一年以上,自評結果符合申請等級要求。
(二)水利工程項目法人管轄的建設項目施工期為2年以上;從事水利水電施工的企業應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并承擔在建水利水電工程項目施工;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管理的工程應按要求注冊登記,安全鑒定結果達到二類及以上標準。
(三)受理申請截止日前1年內不得發生死亡1人(含)以上,或者一次3人(含)以上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沒有安全生產不良信譽記錄。
(四)按規定提交評審申請材料(詳見附件)。
第九條 申請材料須經申請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單位)審核同意。申請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單位)應嚴格對照評審標準,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核。
第三章 評審審定
第十條 水利部制定頒布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明確各類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定指標體系和評分標準等內容,用于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和評審。
第十一條 水利部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標準化一級以及部屬單位二、三級的評審,辦公室設在水利部安全監督司;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標準化二、三級的評審。
第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提出初步意見,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召開會議進行審定。對審定通過的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公告、頒證、授牌;公示有異議的,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核查,提出處理意見并報評審委員會審定。
第十四條 達到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單位,滿一年后方可申請更高等級評審。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達到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后,應持續改進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每年應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的運行情況至少進行一次自我評審,形成自評報告,在本單位內部公示。
第十六條 各有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單位的監督管理,及時掌握安全生產狀況,必要時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條 達到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單位,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并予以公告:
(一)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發生死亡1人(含)以上,或者一次3人(含)以上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安全管理存在突出問題,或者重大事故隱患限期內未完成整改的;
(五)存在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
(六)不接受必要的監督檢查的。
第十八條 被撤銷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單位,必須在整改完成滿1年后,方可重新申請等級評審。
第十九條 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單位名稱發生變化時,應及時申請變更,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須于期滿前3個月提出延期申請。
第二十一條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有效期內符合以下條件的,期滿后準予延期,由水利部公告并換發證書:
(一)提交各年度的自評報告;
(二)未發生死亡1人(含)以上,或者一次3人(含)以上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
(三)未發現安全管理存在突出問題或者重大事故隱患;
(四)無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等。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端踩a標準化評審管理暫行辦法》(水安監〔2013〕189號)及《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辦安監〔2013〕168號)同時廢止。
附件: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申請材料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申請材料
(格式)
申請單位:
申請類別:
申請性質: 申請等級: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制
承諾書
本單位鄭重承諾,在申請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過程中所提交的各類材料(文件、資料、證照等)均真實、有效、合法,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如有不實之處,愿負相應的法律責任,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單位名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一、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申請表
申請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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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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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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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總數 |
人 |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
人 |
特種作業人 員 |
人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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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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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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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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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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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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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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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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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請 |
□初次評審 □延期 |
□一級 □二級 □三級 |
本次申請前本專業曾經取得的標準化等級:□一級 □二級 □三級 □無 |
申請單位自主評定結論:
法定代表人(簽名): (申請單位印章)
年 月 日 |
上級主管部門(單位)意見:
負責人(簽名): (主管單位印章)
年 月 日 |
評委會辦公室評審初步意見:
負責人(簽名): (印章)
年 月 日
|
填報說明:
1.封面“申請單位”填寫申請單位完整名稱并加蓋申請單位印章。
2.“申請類別”按所屬類別填寫,如“水利工程項目法人” “水利水電施工企業”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等。
3.“申請性質”為“初次評審”或“延期”。“等級”為“一級” “二級”或“三級”。
4.“上級主管單位意見”主要包括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申請條件進行審核。
二、自評打分表
依據《評審標準》逐條自評檢查和打分,在“自評描述”一欄中,寫明具體檢查情況和扣分原因及分值,有合理缺項的說明理由。
三、附件清單
1、單位簡介
(1)基本情況。寫明單位的類別性質、隸屬關系、資質許可等級、人力資源配置、生產規模及能力、主要業績等。
(2)組織機構及人員。包括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領導小組設置情況介紹等。
(3)工程情況
1)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寫明申報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基本情況。
2)水利水電施工企業寫明本單位承建的在建水利水電工程項目情況:在建項目數量、項目名稱、項目地理位置(地址)、項目規模及投資額、項目工期、開工時間、施工內容、工程進度、項目負責人及聯系方式、業主及聯系方式等。
3)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寫明全部所屬單位和所轄工程及主要設施設備情況。
2、申請條件符合情況
(1)申請單位合法身份證明,包括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或項目核準批復,或機構設立文件等復印件;
(2)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行政許可的)復印件;
(3)水庫大壩(水閘)注冊登記證復印件;
(4)大壩(水閘、泵站)安全鑒定報告復印件;
(5)關于受理申請截止日前1年內無死亡1人(含)以上、或一次3人(含)以上重傷、或10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無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情況說明。
3、自評發現的主要問題及整改情況
主要說明自評或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整改措施和整改完成情況,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4、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文件
(1)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實施方案;
(2)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安全操作規程;
(4)應急預案。
5、安全生產標準化體系運行實施情況
(1)安全生產總目標和年度目標;
(2)安全管理機構設立證明及安全管理人員任命文件;
(3)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安全專題會議紀要;
(4)安全生產費用投入計劃和使用臺賬;
(5)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和培訓記錄;
(6)主要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明;
(7)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統計材料;
(8)安全檢查工作總結;
(9)主要或關鍵設備設施法定檢測情況;
(10)現場安全管理和安全防護設施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資料;
(11)危險源管理情況說明;
(12)工傷保險繳費證明;
(13)應急演練記錄;
(1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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